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,规范反洗钱工作管理,规避洗钱风险和经营风险,维护金融安全,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。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和中国人民银行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》、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》、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、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》、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,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,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。
第三条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目标:
(一)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;
(二)确保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;
(三)确保公司从业人员不从事、参与、卷入洗钱活动。
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全面性原则。反洗钱内部控制应贯彻到公司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,覆盖所有的机构、部门、岗位和人员,任何操作应当有案可查。
(二)审慎性原则。反洗钱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洗钱活动、审慎经营为出发点,各项经营管理活动,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,均应当体现“内控优先”的要求。
(三)有效性原则。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根据国家法律、政策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,并确保得到全面落实。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,对内控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和纠正。
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营业部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,加大对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,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,督促落实反洗钱各项工作职责。
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营业部应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,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,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,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,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。